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张北县张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张某与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孙惠云
书记员:云江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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