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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永丰、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石艳芳(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
张永丰
吴某某
王军
齐艳超(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康锐
王磊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兴运输有限公司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
李国丰(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石艳芳,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丰。
被告:吴某某。
被告:王军。

被告
委托代理人:齐艳超,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边家洼。
负责人:高航,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磊。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工业园区。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125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
负责人:张玉坡,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丰,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永丰、吴某某、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王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兴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兴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兴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兴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赵立新
审判员:王树宁
审判员:孟寅生

书记员: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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