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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宜昌市鲁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宜昌市鲁某商贸有限公司
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
被告宜昌市鲁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88号(东园公寓3-401室)。
法定代理人吕万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宜昌市鲁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宜昌市鲁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李琳

书记员: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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