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贾莉(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初某某
陈宝某
无棣万某运输有限公司
高清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王惠强(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贾莉,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陈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无棣万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
法定代表人:牛丽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清潭,男,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李志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惠强,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初某某、陈宝某、无棣万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贾莉,被告万某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清潭,被告中财保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初某某、陈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经河北高速交警黄骅大队现场勘验、成因分析,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员无责任。该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雇主陈宝某应对原告张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万某运输以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宝某的鲁M58200/鲁MZ005挂号车在被告中财保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两份第三者责任责任险,被告中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应在上列险种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对原告张某合法有据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中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对原告张某合法有据的损失赔付后,被告陈宝某、万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初某某是陈宝某的雇佣司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中,应予确认支持的部分:1、车损21670元、鉴定费1560元,原告提供了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车损公估报告和鉴定费票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中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对鉴定报告不认可,但未在自己承诺的期限内,提供该鉴定报告所评定的车辆受损部件和价格有瑕疵的证据,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予确认支持。原告张某请求的交通费1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张某请求赔偿的损失事项中应予确认支持的部分合计为23230元。扣除潘玉祥驾驶的鲁M53877/鲁MV020挂号、李小强驾驶的津GHA690号车、岳邦舍驾驶的豫GX339MKT越野车各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的财产项下应赔付的300元,其余部分由被告中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在被告陈宝某的鲁M58200/鲁MZ005挂号车所投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车辆及相关损失22930元。被告初某某、陈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参加庭审、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陈宝某的鲁M58200/鲁MZ005挂号车所投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2293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原告张某的损失赔付后,被告陈宝某、无棣万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四、被告初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入黄骅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经河北高速交警黄骅大队现场勘验、成因分析,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员无责任。该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雇主陈宝某应对原告张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万某运输以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宝某的鲁M58200/鲁MZ005挂号车在被告中财保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两份第三者责任责任险,被告中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应在上列险种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对原告张某合法有据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中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对原告张某合法有据的损失赔付后,被告陈宝某、万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初某某是陈宝某的雇佣司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中,应予确认支持的部分:1、车损21670元、鉴定费1560元,原告提供了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车损公估报告和鉴定费票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中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对鉴定报告不认可,但未在自己承诺的期限内,提供该鉴定报告所评定的车辆受损部件和价格有瑕疵的证据,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予确认支持。原告张某请求的交通费1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张某请求赔偿的损失事项中应予确认支持的部分合计为23230元。扣除潘玉祥驾驶的鲁M53877/鲁MV020挂号、李小强驾驶的津GHA690号车、岳邦舍驾驶的豫GX339MKT越野车各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的财产项下应赔付的300元,其余部分由被告中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在被告陈宝某的鲁M58200/鲁MZ005挂号车所投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车辆及相关损失22930元。被告初某某、陈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参加庭审、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陈宝某的鲁M58200/鲁MZ005挂号车所投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2293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原告张某的损失赔付后,被告陈宝某、无棣万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四、被告初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入黄骅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福祥
审判员:丁金瑞
审判员:闫广练
书记员: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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