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张某
张某
张某
卢开山
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卢海金
原告张某,女,住涞源县。
原告张某,男,住涞源县。
原告张某,男,住涞源县。
监护人卢玉章,住涞源县,系张某舅舅。
原告张某,男,住涞源县。
原告卢开山,男,住涞源县。
五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海金,女,住涞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张某、张某、张某、卢开山与被告卢海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张某、张某、张某、卢开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五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张某、张某、张某、卢开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志刚
书记员:刘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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