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秭归县,住秭归县,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张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秭归县,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3月9日,张某某、王某某以张某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反诉,本院决定立案后,张某某、王某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张某某、王某某反诉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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