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利
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
吕某
原告张某利。
委托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利与被告吕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利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利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某利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利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某利负担。
审判长:王文莉
书记员:崔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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