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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江林、罗彬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3日,居民,住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军,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2日,农民,住盐亭县。
被告:罗彬语,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8日,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江林、罗彬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罗彬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罗彬语认为:被告江林户口虽然在盐亭县毛公乡,但二被告结婚后长期居住地为游仙区小枧沟镇大河社区居委会,故对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应移送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罗彬语提供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大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内容为:“游仙区小枧沟镇大河社区七居民小组居民罗彬语和江林(身份证号:)于2011年5月20日入住统建房三星小区22幢5单元3楼2号”。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现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自2011年5月20日起在游仙区经常居住一年以上,该地址可认定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罗彬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丹丹

书记员: 何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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