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金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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