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永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某某、孙某某与被告包永娟、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原告张某某、孙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朱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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