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珍,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尤某某为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会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到被告处工作,2016年3月27日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拇指受伤致右拇指离断损毁,被告为原告垫付全部医疗费,并给付原告现金18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尤某某于2017年2月20日前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1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放弃伤残评定,就此次伤害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原、被告其他别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被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会义
书记员:李东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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