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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河北特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特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孟祥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翠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冀衡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张井锁,该公司总经理。

张某某与河北特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冀0535财保2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特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广宗县创业道道东侧、东全寨村地南侧的土地﹝土地编号[2016]04﹞,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申请人张某某在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担保人河北邦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特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广宗县创业道道东侧、东全寨村地南侧的土地﹝土地编号[2016]04﹞,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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