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兴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嘉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超,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嘉荫县。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张兴富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10月9日,张兴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上诉人张兴富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2018)黑072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张兴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兴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上诉人张兴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