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文,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花,沧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广利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徐官屯16号。
负责人:代景印,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38号。
负责人:归洪川,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敏,系单位职工。
张某某与赵某某、沧州荣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区广利汽车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惠歆
书记员: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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