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国
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纪某发
柴新华
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兴国。
委托代理人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发。
第三人柴新华。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国与被告纪某发、第三人柴新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国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兴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兴国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兴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兴国承担。
审判长:卜云东
审判员:王立立
审判员:赵岩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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