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兴华,男,生于1967年4月13日,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村民,住竹溪县。
被告郭长江,男,生于1980年9月20日,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私营业主,住竹溪县。
被告:十堰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长江,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565499494G。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张兴华与被告郭长江、十堰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原告张兴华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63.00元,减半收取计12481.5元,由张兴华负担。
审判长 明安辉 审判员 刘 峰 审判员 王大国
书记员: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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