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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华与郭长江、十堰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兴华,男,生于1967年4月13日,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村民,住竹溪县。
被告郭长江,男,生于1980年9月20日,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私营业主,住竹溪县。
被告:十堰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长江,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565499494G。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张兴华与被告郭长江、十堰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原告张兴华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63.00元,减半收取计12481.5元,由张兴华负担。

审判长  明安辉 审判员  刘 峰 审判员  王大国

书记员: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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