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袁天林,系被告袁某某胞兄。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胡扬庆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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