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朱宏斌(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宏斌,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宏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已将房屋及其所有权证交给原告,原告已向被告付清了房款,且原告已经入住该房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二款 、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 、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位于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八里岔(建筑面积74.4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随州市房产证北郊字第××号)房屋一套的产权证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判决的上诉请求的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随州市农行开发区分行,帐号:17×××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已将房屋及其所有权证交给原告,原告已向被告付清了房款,且原告已经入住该房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二款 、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 、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位于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八里岔(建筑面积74.4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随州市房产证北郊字第××号)房屋一套的产权证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正彬
审判员:汪元贵
审判员:王晓玉
书记员:龚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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