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关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峰,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贵杰,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关东、赵海军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5民终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关东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收到的是案外人李卓通过银行转账给付的120万元及现金40万元,并且是与案外人李卓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因为被申请人李某某没有向申请人提供借款,没有向申请人交付车辆,因此申请人不欠李某某借款,原审判决将民间借贷和车辆买卖两个法律关系一并审理错误。现请求撤销(2016)黑05民终797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赵海军申请再审称:原审在李某某没有证据证明2014年9月10日二份借款合同中,标明借出的现金额度是各方对2013年8月3日借款中借出的现金300万元实际金额的确认情况下,认定赵海军承担保证责任错误,请求撤销(2016)黑05民终797号民事判决,撤销赵海军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张关东再审主张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的张关东借李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是由李卓代李某某支付160万元及欠车款40万元形成,对此有李卓证人证言及双方于2013年8月4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可以证实,张关东主张车辆没有向申请人交付,申请人不欠车款的主张现无证据证实,况且在2013年12月4日张关东出具的欠条及2014年1月1日出具的承诺均应视为其对欠款事实的认可。关于赵海军再审主张问题,2014年9月10日张关东为李某某出具了两份借据,金额合计200万元,赵海军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两份借据上签字。2014年赵海军又出具了还款保证书,以上书面证据可以认定赵海军应对李某某与张关东之间借款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张关东、赵海军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关东、赵海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武春花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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