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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邢春利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地址:石某某市桥东区中山东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艾小莉,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春利,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辛春梅

书记员:杨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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