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邢台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立珍、张艳青,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4-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彦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系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霍小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玉山,邢台县邢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16年11月10日,依原告张某某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霍小玉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年12月8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6年12月28日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及保全费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曹斐
代理审判员 徐明
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
书记员: 鲁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