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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吕某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7日、2017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两笔借款65000元,并打下借据。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及利息。
被告吕某占未到庭,无文字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2016年11月27日借款借据、照片两张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7日,被告借原告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打下借款借据,约定“本人吕某占身份证号因资金短缺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如果未能按期还款,本人愿意支付借款每日1%的罚金,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7日到2017年9月10日……”。2017年9月10日,被告又给原告打下欠条“今欠到张某某现金15000元整壹万伍仟元整1324011963528737X借款人吕某占2017.9.10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诉争在案。庭后,原告称被告所打15000元欠据系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应给的利息,并非现金,现原告自愿放弃该利息和约定的罚金,只要求被告偿还50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2016年11月27日借款借据、照片两张、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吕某占向原告张某某借款50000元,有借款借据、借款时照片两张、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罚金和借期内利息,请求被告给付50000元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到还清为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某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与答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吕某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兴
审判员 张凯
人民陪审员 刘文爱

书记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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