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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小国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小国
张凤敏
柳会卿(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张小国,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凤敏,农民,系被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柳会卿,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小国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素丽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7日、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张小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凤敏、柳会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1988年的宅基证载明,宅基南北长9.3米,东西宽28.8米,该数据与其提交的1992年行唐县清理宅基地登记表载明的宅基东边长9.20米,西边长9.20米,南边长28.00米,北边长28.00米均不一致,原、被告对丈量双方宅基南北长度的起始点主张也不一致。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宅基边界,双方也陈述不一,且之前所埋的石界现已不存在,故双方的宅基边界无法确定。基上,原、被告对土地的使用权存在着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1988年的宅基证载明,宅基南北长9.3米,东西宽28.8米,该数据与其提交的1992年行唐县清理宅基地登记表载明的宅基东边长9.20米,西边长9.20米,南边长28.00米,北边长28.00米均不一致,原、被告对丈量双方宅基南北长度的起始点主张也不一致。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宅基边界,双方也陈述不一,且之前所埋的石界现已不存在,故双方的宅基边界无法确定。基上,原、被告对土地的使用权存在着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某某。

审判长:赵素丽

书记员: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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