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陈某
田荣彬
王同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田荣彬。
委托代理人王同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田荣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天龙
书记员:王篆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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