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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家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全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坚,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
  原告张全家与被告姜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全家撤诉。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王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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