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李树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
赵燕杰
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树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住所地满城县永乐街37号。
负责人陈建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燕杰。
委托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一案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提起上诉的二审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在案件审理中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428元,减半收取4714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在案件审理中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428元,减半收取4714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苑汝成
审判员:王清江
审判员:曲刚
书记员:王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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