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嘉鱼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帅某某(上诉人张某某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宗柱,嘉鱼县簰洲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满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琴,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嘉鱼县公安局逮捕,本案艾满英与张某某、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中有19.5万元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本案,属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1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涂海兰 审判员 陈 飚 审判员 徐金美
书记员:刘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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