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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振国、邢台东庭无纺布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洁,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颖华,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东庭无纺布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莲子镇镇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MA07R6UM8H。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振国、邢台东庭无纺布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2018年6月13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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