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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虎,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金龙路48-18号。
负责人:胡红华,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玮,该支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荆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虎、被告中保荆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4281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评估鉴定费105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张某某将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4081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车辆鄂D×××××小型客车于2015年11月23日在中保荆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44.8万元。2016年11月7日,曾庆红驾驶鄂F×××××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驾驶至事发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对向行驶鄂D×××××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庆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保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交通事故经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鄂100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中确立车辆损失为138032元,曾庆红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赔偿95222元,剩余损失依照保险条例应由被告承担。但被告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维护原告之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一“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庭审时经双方当事人核实证据,鄂D×××××车辆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经在被告中保荆州中心支公司作了变更,从李保平变更为张某某,被告中保荆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张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已不再提出异议,本院亦依法对于原告张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二“鄂D×××××车辆的损失”,原告张某某以鉴定结论作为主张车辆损失的依据,被告中保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张某某主张的车辆损失42810元提出了其中的2000元应由交强险赔付、不应在本案商业险中赔付的抗辩,原告张某某随即同意将这2000元从该诉讼请求中扣除,不再予以主张,并将其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40810元,被告中保荆州中心支公司随即仅对鉴定结论重申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中保荆州中心支公司虽然在举证期间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其并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而且该鉴定结论已经被法院的生效判决采纳作为案件裁判的事实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本院对被告中保荆州中心支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为事故车辆投保了商业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中保荆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险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对原告张某某主张的车辆损失4081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张某某主张的评估费1050元,系被告中保荆州中心支公司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而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给付保险金40810元,并赔偿原告张某某评估费105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法忠

书记员: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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