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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邯郸市岭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亮,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岭北医院。
法定代理人:李长江,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野,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克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邯郸市岭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韦安兵 审 判 员  张 慎 人民陪审员  王欣平

书记员: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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