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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光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张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某诉被告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光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张光某负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书记员:汪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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