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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某与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某诉被告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光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张光某负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书记员:汪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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