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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松滋市山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松滋市山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刘家场镇长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覃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松滋市山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涛
审判员 李成钢
审判员 陈荣

书记员: 曾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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