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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会、李某等与徐某、苍山县远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光会
李某
罗豪
陈润涛(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
刘珍珍(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
徐某
杨新亮(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
苍山县远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王欢乐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董怀昌

原告张光会。
原告李某。
原告罗豪,2009年4月16号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罗豪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润涛,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珍珍,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杨新亮,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山县远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效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亮,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欢乐。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余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怀昌。
张光会等三原告与被告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并中止审理。经原告申请追加苍山县远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欢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临沂中心支公司)为被告。恢复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光会、李某(同时为原告罗豪的法定代理人)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珍珍,被告徐某、苍山县远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山货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新亮(同时为被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浙商财险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怀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事故经河北省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欢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罗清艮无事故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三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为:1、丧葬费21266元;2、死亡赔偿金182040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张光会的家庭关系证明证实其有2个扶养人,且根据劳动法规定张光会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故对张光会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被扶养期限20年,原告罗豪被扶养期限为14年,扶养人为2人,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134元/年×14年+6134元/年×6年÷2=104278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支持30000元,此款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5、医疗费1785.41元,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应提交病历、诊断证明,因此医疗费属事故发生后的抢救费,罗清艮经紧急抢救无效死亡,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6、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支持3000元;7、处理丧事误工,主张期限过长,本院酌情按2014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标准支持3人10天,为13664元/年÷365天×10天×3人=1123.07元;8、停尸费、运尸费、火化费、美容费,应属丧葬费范畴,不予支持。原告受到的损失应与本事故另一伤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按损失比例受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受偿,因此次事故中被告徐某驾驶的车辆超载,根据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免赔10%,免赔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徐某为被告苍山货运公司雇佣的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与三原告就经济帮助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三原告交强险分项限额内的损失为:医疗费项下1785.41元;死亡伤残项下341707.07元。本事故另一伤者王欢乐交强险分项限额内的损失为:医疗费项下113920.91元;死亡伤残项下106046.88元。苍山货运公司已经支付20000元安葬费给受害人,原告得到赔偿后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商财险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张光会等三原告医疗费154.3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误工、交通费等各项损失83947.3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商财险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张光会等三原告医疗费(1785.41-154.31)×70%×90%为1027.59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误工、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41707.07-83947.39)×70%×90%为162388.6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苍山县远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光会等三原告医疗费(1785.41-154.31)×70%×10%为114.12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误工、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41707.07-83947.39)×70%×10%为18043.1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王欢乐一次性赔偿张光会等三原告医疗费(1785.41-154.31)×30%为489.33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误工、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41707.07-83947.39)×30%为77327.9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三原告返还被告苍山县远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丧葬费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8元,由被告苍山县远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966元,被告王欢乐负担1455元,三原告负担157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苍山县远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20元由被告王欢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6578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此事故经河北省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欢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罗清艮无事故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三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为:1、丧葬费21266元;2、死亡赔偿金182040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张光会的家庭关系证明证实其有2个扶养人,且根据劳动法规定张光会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故对张光会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被扶养期限20年,原告罗豪被扶养期限为14年,扶养人为2人,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134元/年×14年+6134元/年×6年÷2=104278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支持30000元,此款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5、医疗费1785.41元,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应提交病历、诊断证明,因此医疗费属事故发生后的抢救费,罗清艮经紧急抢救无效死亡,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6、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支持3000元;7、处理丧事误工,主张期限过长,本院酌情按2014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标准支持3人10天,为13664元/年÷365天×10天×3人=1123.07元;8、停尸费、运尸费、火化费、美容费,应属丧葬费范畴,不予支持。原告受到的损失应与本事故另一伤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按损失比例受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受偿,因此次事故中被告徐某驾驶的车辆超载,根据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免赔10%,免赔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徐某为被告苍山货运公司雇佣的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与三原告就经济帮助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三原告交强险分项限额内的损失为:医疗费项下1785.41元;死亡伤残项下341707.07元。本事故另一伤者王欢乐交强险分项限额内的损失为:医疗费项下113920.91元;死亡伤残项下106046.88元。苍山货运公司已经支付20000元安葬费给受害人,原告得到赔偿后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商财险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张光会等三原告医疗费154.3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误工、交通费等各项损失83947.3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商财险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张光会等三原告医疗费(1785.41-154.31)×70%×90%为1027.59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误工、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41707.07-83947.39)×70%×90%为162388.6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苍山县远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光会等三原告医疗费(1785.41-154.31)×70%×10%为114.12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误工、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41707.07-83947.39)×70%×10%为18043.1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王欢乐一次性赔偿张光会等三原告医疗费(1785.41-154.31)×30%为489.33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误工、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41707.07-83947.39)×30%为77327.9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三原告返还被告苍山县远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丧葬费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8元,由被告苍山县远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966元,被告王欢乐负担1455元,三原告负担157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苍山县远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20元由被告王欢乐负担。

审判长:曹旭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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