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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涿州市佳顺缘酒店有限公司、孙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委托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市佳顺缘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福,执行董事。地址涿州市。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涿州市佳顺缘酒店有限公司、孙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涿州市佳顺缘酒店有限公司、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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