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锋
王玉娟(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原告张先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娟,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锋与被告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锋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先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先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张先锋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先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先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张先锋负担。
审判长:蒋国栋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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