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松,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天有,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辛宏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双方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计35.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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