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潘存彬(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张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潘存彬,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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