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计146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家龙
书记员: 郑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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