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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波,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波与被告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53760元及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5日,被告因承包建筑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53760元,约定期限一年,月利息2分。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为凭。逾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多次找被告追索,被告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拖延至今未付。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无偿还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5376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6日起,以1537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天民

书记员: 刘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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