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九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马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纯秀,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科宇,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付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
书记员:付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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