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乡河山村1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力,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密林经营所一组41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密林经营所一组412号。
本院认为,一、原审判决未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判决书中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重审时应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二、原审法院对(2016)黑7507民初72号、(2016)黑7507民初73号、(2016)黑7507民初74号三个不同案件仅制作了一份包含三个案号及三个案件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并且将此三个案件装订一份卷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7民初7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峄东 审判员 孙 丹 审判员 于 威
法官助理 邓 尧 书记员 高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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