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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来与天津瑞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瑞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宁河县宁河区七里海大道与海航东路交叉口宁河现代产业园一号厂区(宁河新华科技城B′1)。
法定代表人:刘婷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波,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来诉被告天津瑞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来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06元,由原告张某来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书记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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