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元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中兴路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正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中兴路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元园、张正国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系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元园、张正国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元园、张正国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慧,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受理的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元园、张正国与被申请人张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了(2018)沪0106民初335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内容,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25,367.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并查封了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元园及担保人张蓉名下的担保物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诉讼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5,367.97元之冻结,或解除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之查封;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元园及担保人张蓉名下的担保物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之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薛为安
书记员:沈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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