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可雄,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薛广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某、陈某某、薛广庆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本院尚未向原告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1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楼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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