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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薛元洪(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宋云鹏
张玉先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薛元洪,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云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玉先,该公司人事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孙泽华
审判员:陈斌
审判员:胡学林

书记员:柴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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