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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第三人杨玉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第三人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潮白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559073817G。
法定代表人:孟惊,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第三人杨玉玲、第三人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马琳

书记员: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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