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丁晓初,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淑星,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丁保平,麻城市木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答辩、参与庭审、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上诉人张某为与被上诉人余淑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志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倪志勇、朱卫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丁晓初、被上诉人余淑星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保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田志敏 审判员 倪志勇 审判员 朱 卫
书记员: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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