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6元,减半收取6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玉荣
书记员: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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