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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张皓然等与尹某某、杨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
王涛(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
张皓然
尹某某
杨某
张延珍
张延珍
朱磊
明平菊
樊艳
陈巍
王艳
唐琴
张琴

原告张某。
原告张皓然。
(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系张皓然父亲。
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涛,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被告尹某某。
被告杨某。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延珍,系杨某妻子。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被告张延珍。
被告朱磊。
被告明平菊。
被告樊艳。
委托代理人陈巍。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被告王艳。
被告唐琴。
被告张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张皓然与被告尹某某、杨某、张延珍、朱磊、明平菊、樊艳、王艳、唐琴、张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张皓然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张皓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某、张皓然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张皓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某、张皓然负担。

审判长:章胜军

书记员: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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