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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湖北博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
湖北博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襄汉路。
法定代表人李红山,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北博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郑凌云

书记员: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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